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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债的要素: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项基本要素。 184、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特定之俩和各类之债。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六、主债与从债。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85、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86、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18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188、不当得利的构成要素: (1)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不一定都构成不当得利,主要有如下情况: (1)履行首先上的义务而为给付。 (2)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3)因不法原因而交付财产。 189、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 190、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是下列事务的管理,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1)违法行为,如为盗窃分子寄存赃物; (2)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方能实施的行为,如代为放弃继承权; (3)必须由本人新年办理的行为,如婚姻登记; (4)不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如为朋友接待客人。 (二)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须无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191、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前提下,债的内容或标的所作的变更。 192、债的解除:是指债务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提前终止债的效力。 193、债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 (2)订立合同所住所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3)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关闭、停产、转产、破产、或被责令停业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一方当事人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6)由于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7)因国家新的法律颁布或政策变动,使合同不能履行。 (8)情事变更。 194、债的变更或解除的程序: (1)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2)因当事人一方行使变更或解除权而变更或解除债的程序。 195、变更和解除债的法律后果: (1)债被变更后,依变更的内容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未履行的部分按变更的内容履行。 (2)债被解除后,债的关系提前终止,债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3)对债的变更和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原因,致使债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5)债的变更或解除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先由有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向对方赔偿,再由赔偿者向第三人追偿。 196、债的主体变更:是指债的内容不变,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的情况,即债权债务不变,而债的关系当事人改变。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转移。 197、债权的转让的条件:债权转让须符合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让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 198、债务转移的条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所转移的债务须具有可转让性。 (3)所转移的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且债务人与第三人在订立协议时,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与其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该协议即属无效。 (4)债务转移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转移协议生效的主要条件。 199、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一为合同承受;一为企业合并。 200、债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一)履行。 (二)抵消。 (三)提存。 (四)双方协议。通过协议终止债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 (1)免除债务 (2)协议解除债 (3)债的更新。 (五)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在法人合并时,就会发生债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况。 (六)其他原因。 201、债的担保,是保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种类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和反担保 202、债的担保的特征: (1)债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债的担保是当事人双方事先对合同权利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也是对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 (2)担保合同的发生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并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也随主债权的变更、消灭而变更、消灭,具有可变性。 (3)担保合同因主债关系的无效而无效。 203、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酱、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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