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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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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民法每日一练(7月7日)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7
单项选择题
1.A市市政工程公司负责翻修该市建设大道。开工第三天,在大路右侧挖了一条深沟并设置了路障和夜间指示灯。第四日夜间施工结束时,工人甲忘了把路障摆好、把指示灯打开,就回去休息了。当夜,行人乙路过该段道路时,为了躲避突然从马路旁边骑摩托车斜插过来的丙,就往路旁闪,结果因为天黑,掉进了市政公司挖的深坑。乙身上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请问乙的医疗费应当如何承担?( )
A.由市政公司和丙按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
B.由市政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C.由工人甲承担
D.由市政公司单独承担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市政公司没有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适当安全措施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至于甲,因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不需要向丙承担责任,可以由公司根据其过错向其追偿。本题的关键在于,丙对于乙的损失也有过错,是否应当和市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市政公司和丙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了乙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资料录入:路风 责任编辑: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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