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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民事诉讼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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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答疑之民事诉讼法问题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7
[问题]民事诉讼中几个概念的解答:1、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特殊管辖;3、诉的合并。请给予具体详细的概念解答。谢谢!
[解答]1、诉讼当事人指原告人、被告人。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3、诉的合并的定义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二)诉的合并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126条的规定,对下列情形应予合并审理: 1.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体合并,又称为主观的诉的合并,或广义上的诉的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又称为诉的标的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或狭义的诉的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两上或两个以上的诉的标的,人民法院予以合并审理的,称为诉的标的合并。3.诉的主、客体合并。诉的主、客体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在诉的合并审理过程中既有主体合并的内容,又有客体合并的内容。如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本诉中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是诉的主体合并。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本诉,又形成了两个诉,诉的标的不同,这又是诉的标的合并的情形。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属于诉的主、客体的合并。4.反诉与本诉的合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
资料录入:路风 责任编辑: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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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商法每日一练(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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